企业注册资金缴足期限的规范是什么?
时间:2023-09-06 00:50:22 5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订,将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并对缴纳期限进行了调整。这一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生效。但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仍然要求实际缴纳出资,并对出资期限做了严格的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前缴纳注册资本。

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新的规定使得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同时,对于缴纳期限,法律不再强制规定,而是允许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这一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生效。

但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仍然要求实际缴纳出资,并对出资期限做了严格的规定。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前缴纳注册资本。

特 殊 类 型 公 司 出 资 期 限 规 定 :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符合法定人数,并且全体发起人的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对于特殊类型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其出资期限也有一定规定。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募集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认缴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其股东应当认缴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以上规定表明,特殊类型公司在出资期限上有一定要求,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符合法定人数,且全体发起人的出资额应当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其出资期限也有一定规定,分别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和百分之三十。

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订,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缴纳期限也允许在章程中约定。但特殊类型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仍需实际缴纳出资,且出资期限有严格规定。对于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认缴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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