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在犯罪的客体方面,本罪侵犯了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相同的客体。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几个要件:
(1)违反法定职责。所谓违反法定职责,是指法定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机构的人员,本应依法认真审查,出具合格的文书,但却不负责任,未经查实即出具证明文件。
(2)出具有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重大失实,即证明文件所要证明的主要内容严重失实。至于一些次要的内容失实则不构成重大失实。
(3)造成严重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由于出具的有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使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验证、会计、审计或法律服务等的中介机构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上要求是过失,即由于疏忽大意而出具了有重大失实的虚假的证明文件,如果是出于故意,则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不能构成本罪。这也是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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