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需要对方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在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后,如果其中一方完全负责,那么保险公司将在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完全弥补受害者的损失,那么机动车驾驶人需要额外赔偿不足的部分。需要对方进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以及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需要将就医的医院单据、修车维修费用单据、误工费等需要对方补偿的费用计算好出具证明单据,配合全责方对当事人赔偿。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的 赔 偿 范 围 与 限 制
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两种险种。从性质上讲,车辆损失险属于典型的交通工具保险,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因自然灾害致车辆损坏,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机动车辆险的投保人必须是对机动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人。通常包括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租用人以及代管人等。而第三者责任险则是指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两种险种在保险范围、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
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如果其中一方完全负责,保险公司将在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完全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则机动车驾驶人需要额外赔偿不足的部分。受害人因受伤需要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也应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两种险种。从性质上讲,车辆损失险属于典型的交通工具保险,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
全文2.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