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是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所以是用裁定书,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处理实体问题,所以是用判决书。驳回诉讼一.定义: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
哪些情况下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以下情况下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一)主体不适格。
(二)被告不明确。
(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五)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六)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
(八)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九)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十)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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