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使用者操作不当造成自身意外伤害应由使用者自己承担责任。但平台商普遍已为每位使用者购买了相应的意外险,一般情况下可以主张意外医疗费最多1万元、意外残疾或死亡最多5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2、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驾驶人必须年满12周岁。若使用者违反该规定导致意外伤害,使用者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应当对意外事故承担责任。平台商若没有要求使用者在注册时登记年龄等信息,则也可能会因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因单车存在质量问题或有严重缺陷导致使用者意外伤害的平台商应承担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生产这些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4、第三人故意破坏单车,导致使用者意外受伤的情形:破坏单车的人和平台商都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平台商赔偿后,可以向故意破坏单车的人追偿。在非单方交通事故中,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当事人责任,各方当事人应按照责任划分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共享单车使用中有哪些违法犯罪问题
1、故意毁坏单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将单车据为“己有”的行为。这里存在两种情形:
这里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用户在与单车公司存在租赁服务合同关系过程中,将单车据为“己有”。
比如,用户通过扫码后取得单车,不按既定程序归还,而通过自己置放新锁,将单车占为己有。对这一行为应如何界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用户与单车公司之间不存在租赁服务合同关系,通过破坏单车,自己上锁,将单车据为己有。
这一行为属于盗窃。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就此予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像拆除破坏车锁、GPS硬件设备、拆除占用单车零部件等行为,以及加私人车锁、破坏车牌号二维码与藏匿行为,如果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共享单车的本体价值受到损坏,或者致使共享单车无法正常共享使用,其使用价值受到损坏,都侵犯了企业对共享单车这一“财物”的所有权。另外,像暴力拆除、焚烧、丢弃等行为则情节更为严重,毫无疑问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即使尚未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也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给予行为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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