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投标工作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招投标工作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工作应自觉接受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法律依据:
《招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一、合同能否更改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吗
1、合同不可以更改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往往包含着一些合同的变更条款,并约定了变更规则。如关于变更和价格调整的规定中,对于招投标合同实质性的变更情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由于不可抗力、变更估价、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物价波动、法律变化等原因引起的价格调整从而引发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情况是被允许的,只要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了相应变更条款,价款、工期等调整就可依据招标文件约定进行变更。此种约定在招标活动开始时便公平公开的展现在每一位投标人面前,且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是正当的变更。
二、违法分包有哪几种情形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3、未履行法定程序违法直接发包,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未招标,依法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被核准的;
4、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进行发包,包括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的;
5、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6、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又未经承包单位同意,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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