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方面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客观方面不同: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如下:
1、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不作为、不履行职责或者忽视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顾职责的程序和目的随意处理事务;
2、主观方面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什么是渎职犯罪
渎职罪的犯罪构成: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食品监督渎职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犯罪对象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要素,客观表现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是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
4、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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