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涉及的数额不同,对应的法定刑也不同。具体有三个档次的数额。分别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数额较大是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五十万元以上。但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所以省一级司法部门可以在前述规定的幅度内进行细化。
金融诈骗罪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七类诈骗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作出了规定,集资诈骗罪等六类罪各档次同一量刑幅度的数额标准与普通诈骗相同或超出。如贷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20万元,而普通诈骗也为20万元。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对普通诈骗量刑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未涉及前述六类金融诈骗犯罪。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四类行为在涉案金额相同时,按1996年司法解释比普通诈骗量刑要轻,但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在一些地方却会出现量刑要比普通诈骗更重的情况,这显然与刑法对不同类型诈骗犯罪所调整的力度不符。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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