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物品的书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依法坚决打击。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会对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容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无疑对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义。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书刊、报纸、画片、电影、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和图案的日用品等。传播方式不仅可以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还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
涉黄有缓刑吗
有,如果涉黄犯案情节较轻的,并且满足缓刑条件的,就有缓刑的机会。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具体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适回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此外,刑法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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