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处于关键地位,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但面临着众多“体制性困局”:权责不等而在“压力型体制”下失衡运转,“层层加码”而使失衡运转日益严重,钱少事多而在财政拮据中无法自主,人杂活多而在“纷繁事务”中被动工作,考核检查而在“形式主义”中拼凑应对,同时乡镇干部队伍的稳定性令人担忧。只有深化体制性改革,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自主权,健全乡镇政府的权责体制,扩大基层民众的民主参与,才能构建民主法治的乡村治理体系。
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有什么
1、现行刑法对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缺乏具体、科学的标准,司法实践难以把握;2、监管流于形式,缓刑实际执行难;3、县级没有青少年管教机构,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难;等等。对策如下:1、严格遵循上级法院针对特定主体和某些罪名的缓刑适用;2、对所有案件在缓刑适用时考察各种因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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