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程度并不复杂
《专利法》第2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具体来说,我国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国外申请专利前,应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在国内取得申请日、申请号、取得优先权,单位和个人便可以在1年的优先权期限内从容地准备向外国申请专利。即使是我国不授予专利权的某些发明创造,在其他国家可授予专利权的,(如动植物品种等),在专利局取得了申请日,无论以后是否被撤回、放弃或驳回,其优先权依然有效。
在国内取得申请日之后,单位申请的,应按照行业归口或行政所属关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向国外申请专利请求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在从申请日起4个月内,对该请求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意见,通知申请人并抄送国家科委,申请人接到肯定的通知书后,即可持此通知书到中国专利局要求出具优先权证明,以办理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个人申请的,应直接向专利局递交《向国外申请专利请求书》,并参照中国单位的有关办理程序进行处理。
要注意的是,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国务院指定的具有一定涉外义务、水平的涉外代理机构统一办理。
二.单件形式的国际申请与PCT形式的国际申请
涉外代理机构在接受了发明人的涉外专利申请委托后,申请人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以单件形式向外国申请专利和以PCT(专利合作条约)的形式提出国际申请。单件形式向外国申请专利,是指涉外代理机构将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分别向发明人期望获得保护的每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一份单独的专利申请,涉外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必须按照每一个申请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要求修改或者重新撰写原专利申请文件,使之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语言、文件格式以及申请程序等方面的要求,然后由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分别进行处理。
PCT形式的国际申请是指按照PCT(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语言向国际申请受理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就可以获得在多个PCT成员国的专利保护,这样就大大地简化了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手续。
此外,根据PCT的规定,国际申请从国际阶段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或30个月,要比现有的巴黎合约优先权多8个月或18个月,在此期间,申请人还可以获得国际检索报告,有充分的时间和依据决定其国际申请是否继续向国外申请以及向哪些国家和地区申请。因此,PCT的缔约国很愿意通过PCT申请国际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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