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有一定的具体指向的事物,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其客体是本人的财产。它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前者如本人的房屋、牲畜,后者如本人的专利。如果没有本人的财产,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因没有具体目标而不能落实,从而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二)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必须要有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享有和承担由该项民事关系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也不得例外,它也必须有主体,这就是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以及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国家,这三者基于无因管理的民事活动形成了纷繁复杂的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地说,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可以发生在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之间,而且可以发生在公民与法人相互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国家之间。前者如甲公民为乙公民修理家俱,甲法人为乙法人安装设备,后者如公民为法人购销货物,法人为公民购买车船票,以及公民、法人挽救火灾中的国家金库。所以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毫无限制,作为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的管理人必须有行为能力。因为管理人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而无行为能力人不可能有意思能力,所以不能成为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管理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行为能力限度内可为一定的意思,所以他可以在其行为能力的限度内成为管理人,其管理他人事务的限度与其自身行为能力的限度具有一致性。至于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本人,则无此限制,不管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均可成为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本人,因为本人勿需为意思,所以也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其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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