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不属于拒载的情况,包括车辆显示停运标志但乘客去向与车辆行驶方向一致且驾驶员明确表示不载客、车辆处于待租状态但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以及车辆接受了调度中心电话预约但未准点赴约并未提前告知乘客的行为。
不属于拒载的情况包括:
1.车辆显示停运标志(暂停),驾驶员招揽乘客,但乘客去向与车辆行驶方向一致,且驾驶员明确表示不载客的行为。
2、车辆处于待租状态,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行为。
3、车辆接受了调度中心电话预约,未准点赴约并未提前告知乘客的行为。
哪 些 情 形 不 属 于 拒 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确认解除合同。而根据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一)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提出解除合同;(三)当事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以下情形均属于拒载: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拒载情形包括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期限届满且未提出解除、未按约定履行主要债务且催告后仍未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不属于拒载的情况包括车辆显示停运标志、驾驶员招揽乘客但乘客去向与车辆行驶方向一致且明确表示不载客、车辆处于待租状态且明确表示不载客。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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