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股债券有什么特点?
与普通债券相比,转股债券更具流动性、变现性和灵活性,其基本特点表现为:
(1)可以持有债券直至偿还期满;
(2)可将购买的转股债券在市场上卖出;
(3)可以转换并持有股票;
(4)转换成股票后即可上市流通。
2、什么样的债券可转股
什么样的债权可转为股权,这是所有拟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十分清楚的,决不能认为所有的债权都可以转股权,将可实施的债转股范围与不可实施的债转股范围相混淆。比如错误认为向银行所借的贷款,未作出分割的两方或两方以上共有债权等,也能转为股权。
根据《公司法》中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条件要求为可评估和可转让,《办法》第三条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
(一)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三)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多人之债的处理方式: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也就是说,在作出债转股的决议之前,债权人必须先把债权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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