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伪造货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时间:2023-04-25 15:32:36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刑法对伪造国家货币的犯罪作了规定,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刑法作了修改补充。这次修改刑法将这一规定纳入刑法。

本条规定的伪造货币,是指依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色彩、形状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这里所说的外币,是广义的,是指境外正在流通使用的货币。就是说,既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货币,还包括可在中国兑换的外国货币,如美元、英镑、马克等,也包括在中国不可以兑换的外国货币,如卢布、澳大利亚元等。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内外的不法分子也把人民币作为他们犯罪的侵害对象,近年来伪造人民币的犯罪也突出起来。这些犯罪严重损害了人民币的信誉,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社会影响面大,社会危害性大,针对这种情况,本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出于何种目的,使用何种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币和外币,不只限于人民币,这是对《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修改。《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国家货币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货币,即人民币。

(三)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伪造货币是一种故意犯罪,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可能有所不同,如有的是为了某种政治目的,有的是为了牟取暴利,但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则是相同的。

这里所说的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伪造货币集团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伪造的人民币或者外币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至于多少数额是特别巨大,应根据司法实践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确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伪造货币为常业的,伪造货币技术特别先进、规模特别巨大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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