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至今仍未正式发布。那么住房公积金的房贷条件是什么呢?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又是什么?
公积金房贷条件
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办法》规定,申请这种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借款人是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借款人购买的是贷款人认可的经济适用住房;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借款人同意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住房销售合同》项下所列房产抵押给贷款人,赋予贷款人优先抵押权和受偿权,作为偿还本息的保证;
借款人有支付不低于购房所需资金30%款项的能力;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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