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事项名称:户口移入办理
办事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对象需提交的资料:
1、入户审批表(两份:一份移入地存档、一份移出地存档)
2、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证明
3、结婚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4、宅基地土地使用证
5、户口薄
办事流程:市县外迁入:个人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证明;
单位(村、居委会)证明(写明门牌号);调令(原件、复印件)或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身高、血型)到派出所填写入户审批表
收费标准:
准迁证:4元/份新价非字[1994]96号
办事时限: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办事地点:各县市基层派出所
主管单位:各县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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