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两车轻微刮擦私自处理
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前车的,后车过错;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变更车道方过错;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正常放行的车辆转弯未让直行车先行的,转弯车错;正常放行的车辆右转弯车未让相对向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右转弯车辆过错;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车辆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的,准备进入的车辆过错;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未让方过错。
若遇到无牌车辆、无证及酒后驾车、责任不明等情况不能私了,应立即报警处理。
二、相关法规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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