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养老保险的分割有以下情况:
1、双方只缴纳养老保险费,但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离婚时不分割养老保险金;
2、如果双方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离婚时可以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平均分割个人账户存储金额,或者保险金较多的一方可以按月向较少的一方支付差额;
3、一方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另一方尚未取得养老保险金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法院判决的,法院只能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为基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怎么分割养老保险金
(一)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由于这个具体数额已经确定,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
(二)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我们认为,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发放到自己的个人工资账户中。
如果离婚前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加了养老保险,但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所以将来到底能取得多少养老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尚无法进行预先测算。
但不能因为这种情形缺乏可操作性就不对其作出处理。同时,在衡平这种不可预测的养老保险金时,不能简单打乱正常的社会保险金秩序将其一分为二,而是应当把它放到离婚双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整体衡量,以不破坏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专属性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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