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记录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有效凭证。除此之外,还可以参考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记录,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实际劳动关系。除此之外,还可以参考以下凭证: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工资支付凭证能证明劳动关系吗?
工资支付凭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和劳动者付出劳动的证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劳动情况,其中包括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因此,工资支付凭证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然而,仅凭工资支付凭证并不能完全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二是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三是用人单位已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以上条件缺一不可,那么仅凭工资支付凭证是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的。
因此,虽然工资支付凭证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证据。在证明劳动关系时,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明、证人证言等。
除了工资支付凭证外,还有其他凭证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如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但仅凭工资支付凭证是无法完全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的,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明、证人证言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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