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回扣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7-02 22:31:45 4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收受回扣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收受回扣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组织;

2、收受回扣必须客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收受回扣构成贿赂犯罪,必须符合贿赂犯罪的数额;

4、收受回扣的主观要件与普通贿赂犯罪相同。

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收受回扣犯罪构成要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的,属于受贿的行为,受贿罪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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