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欧共体机关制定的各种自主法规,二是欧共体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締结的各种国际协定。
1.欧共体的自主立法
欧共体的自主立法包括和欧委员会制定的条例、指令和决定不同名称的立法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与效力等级。条例是欧共体最主要的立法形式,它具有普遍适用性、直接适用性和全面约束力。主要条例有:共同关税税则,共同进口规则,数量限制管理的共同程序和新贸易政策工具、共同出口规则、欧共体抵制来自非欧共体成员国的倾销和补貼进出口的条例等。指令对参加国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如产品责任指令、第64/146号指令等。决定是可以针对特定成员国或所有成员国发布,也可针对特定的企业或个人。决定与条例相同的是只对其发布对象具有全面的法律约束力。如关于出口信贷的理事会第73/391号决定、限制和控制用于生产毒品的产品、危险废料的理事会第90々70号决定等。
2.欧共体的国际协定
(1)贸易协定
贸易协定占欧共体协定的最大部分,如欧共体1944年与波罗的海三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与部分亚洲、拉丁美洲发展中国家的最惠国待遇贸易协定;与40余个纺织品出口国締结的纺织协定;与美国的钢铁协定;与日本的汽车协定等。
(2)贸易协定基础上发展的一种新型协定,如20世纪兀年代与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的贸易合作协定,与加拿大的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与俄罗斯、乌克兰的伙伴关系与合作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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