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罚金刑要注意的问题:
1、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3、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永丰首次启动救济执行罚金刑
中国法院网讯在8月开始的执行积案百日突击执行中,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首次启动救济执行程序执行罚金刑,以保护罪犯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9月18日,该院依法裁定免除罪犯夏某被(2003)永刑初字第30号一审刑事判决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附加刑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免除。
罪犯夏某收购赃物一案,永丰法院于2003年8月13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其中对罪犯夏某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在执行期间,罪犯夏某以身体残疾、生活困难为由,向永丰法院申请免除罚金人民币1000元。经查证,罪犯夏某刑满释放后,腰部被压坏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妻子患癫痫病并已和其离婚,自己无住房,还要抚养二个小孩,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该院出于人文关怀和保护罪犯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采取了救济执行的方法,依法裁定免除罪犯夏某1000元罚金附加刑的执行,而终结此积案。
当罪犯夏某从执行法官手上接到免除罚金的裁定书时,激动地说:我以为犯了罪就会一棍子打死,没想到还真的免了罚金,我再也不会犯法了,感谢法院的关怀。执行法官还嘱咐他要克服困难,好好地活下去。夏某再次激动地频频点头说不出话来,但盈满泪花的眼睛里充满了对生活的自信。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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