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称,张某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或将面临3至7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案例】驾电瓶车撞死行人逃逸
电瓶车撞翻两名行人,其中一人2天后去世。事发现场,没有天网监控视频,除了一块电瓶车外壳碎片,以及一张电瓶车脚垫,再无其他线索。昨日从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获悉,肇事逃逸的电瓶车骑车人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能将他挡获多亏一辆汽车的行车记录仪。
2月19日上午7点55分,在籍田镇地坪村小区门口,蹲守的民警终于等到了出门上班的张某。“我当时喝了点酒,想到出了事我肯定负全责,又觉得电瓶车撞人不会太严重,怀着侥幸心理就跑了。”被挡获后,张某承认了自己撞人后逃逸的事实。
全文6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