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时间:2023-08-08 16:02:30 2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者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属于法人行为,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对方是用人单位,法人是否变更不影响用人单位法人资格的变化。因此,王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如果李坚持调整王的工作,他将面临非法调整岗位的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签订的备案程序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内容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造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或者条款不合法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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