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黔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1、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
2、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3、兼职律师所在单位同意。
4、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应当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在本批复发布之日前,已经被许可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从事律师执业的取得C证人员,可以在现执业地的县(市、区)律师执业机构继续执业。
5、各类警察院校中纳入人民警察序列,被授予警衔,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均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二、黔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材料
1、申请人出具的本人执业经历的书面承诺
2、申请人与拟进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3、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书
4、申请人出具的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书面承诺
5、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无白色边框)
6、申请人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7、律师执业变更登记表
三、黔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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