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马丽华与马秀华是姐妹关系。1986年3月,马丽华以无房居住为由,向海洋乡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建房,同年6月.,海洋乡人民政府批准马丽华在海洋乡东头草场新村8巷42号建北屋2间,宅基地面积为东西宽6.6米、南北长13米。因马丽华无力建房,所以将建房之事交给马秀华。当年11月动工,到第二年建成北房两间、西房一间。该房建成后一直由马秀华一家居住至1992年2月底。马丽华则搬到马秀华旧宅院没有提出任何异议。1991年5月,马秀华又将西房改成两间南房。施工期间,马丽华不仅不提出异议,而且南房建成后又搬进去居住。1992年5月,海洋乡人民政府依据《某某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定马丽华非法转让土地,马秀华私自违章建房,决定收回该项宅基地,没收其在宅基地上所建的两间北房和两间南房,并限期腾清,收归乡政府所有。现马秀华已按规定的时间将该房腾空,但马丽华不服海洋乡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行政处理,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认真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海洋乡人民政府对马丽华、马秀华作出的处理决定;二、驳回马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80元,由马丽华负担。
[法律分析]
这是一宗农村农民私自出让国有土地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国家的土地资源应该依法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出租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这是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都明确加以规定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所有权是明确的,只有国家有资格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农村居民间住宅用地,需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马丽华需建住宅,确也经过申报且取得批准,但其建房应由自己承建。而马丽华却让马秀华在该地出资建房,建成后又由马秀华长期占用,是私自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马秀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又将原建西房改建两间南房,马丽华不仅未提出任何异议,反而在此长期居住,更进一步证实了马丽华将自己使用的宅基地出让给马秀华建房的事实。对此,海洋乡人民政府决定将马丽华非法转让他人建房的宅基地收回,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马秀华在其妹马丽华的宅基地上建房,既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也未经批准,并擅自扩建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海洋乡人民政府据此事实,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处以限期搬出房屋并没收房屋的处罚,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的,运用法律是正确的。因此,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和审理,对海洋乡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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