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诉讼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2、原告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有《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即生效且已经履行代理职责,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具有事实依据。
3、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开具发票,与被告依约承担的律师费用不具有对等关系,被告以受托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承担律师费用的不予支持。
故在出具借条的时候,建议在上面书写若发生纠纷,借款人愿意承担出借人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一、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1000万元以上:1-2%二、对于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上述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二、对于涉及财产的借款纠纷案件
委托人要求实施风险代理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争议标的额的30%。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不同地区的律师对借款纠纷的收费都是不一样的。并且如果涉及了财产的话,往往会根据涉案金额收取律师费,不过最后到底收取多少钱还需要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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