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没有夫妻生活了还能不能离婚
时间:2023-07-29 22:21:40 4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三年没有夫妻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离婚。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调解仍不能挽回的,法院才会准予离婚;如果夫妻间三年没有夫妻生活,但是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夫妻并不会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也不会将二人判离。

三年没有夫妻生活可以离婚吗

三年没有夫妻生活可以离婚。如果双方均想离婚,可先达成离婚协议,在双方就财产债务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协商不成,或有争议,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但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诉讼离婚可以向以下法院申请: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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