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权的条件
放弃继承权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三)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四)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二、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胎儿(遗腹子)没有继承权,但是有继承利益。赋予的胎儿继承利益是有附加条件的。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也就是把胎儿拟制为享有特留份额的权利人。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三、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
法定继承权办理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五种: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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