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房屋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应当享有如下权利:
1、依法获得安置和补偿的权利。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人自由协商,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若拆迁人不能一次将拆迁用房提供给被拆迁人时,被拆迁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
2、有权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置
换。
3、对与拆迁人经协商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权利申请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4、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拆迁补偿的方式和补偿金额、周转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达不成协议时,有权利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机关行政裁决。
5、按照补偿协议及时获得足额补偿金的权利,得不到此项补偿金时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反映,根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6、对于房屋拆迁裁决不服的,有权利向法院起诉,也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7、有权获得拆迁补助费。
8、不服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对于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可以请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0、拆迁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有权就有关事宜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者向人们法院起诉。
11、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12、在拆迁行政诉讼中,有权申请法院裁定停止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房屋拆迁纠纷裁定书、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强制拆迁决定书等。
13、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有权诉诸法院,判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14、听证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做出行政裁决的申请前,如果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较多时,应当进行听证。但具体的标准、程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
(二)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承担如下的义务:
1、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拆迁人给予安置和补偿后,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任务。
2、自觉履行拆迁协议的规定,并在过渡期满之后将周转房腾退给拆迁人。
3、自觉履行拆迁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4、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等。
5、在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拆迁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租赁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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