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案件的范围专利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专利主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专利主管机关作为被告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变更行政决定的纠纷案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目前我国主管专利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简称中国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我国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专利法》第3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主要是代表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行使管理职能,在被管理者对行政决定不服时,都可能引发与管理者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对中国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变更行政决定的专利纠纷案件,我们统称为专利行政纠纷案件。
可以提起的专利诉讼主要分以下几种:
1、发明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的;
2、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
3、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4、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5、对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审理不服专利机关决定的相关诉讼案件,其司法机关仅限于北京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审理其他专利纠纷的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专利诉讼的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理中应充分发挥有关专家的作用,可以邀请他们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
《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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