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收养办理地点:
(一)内地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收养福利院的弃婴儿童在福利院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生父母或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在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生父或者生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地点: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港、澳、台和华侨的收养登记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39号湖北省涉外收养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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