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变更与权利质权的关系。此时,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对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有抽象约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本约定有效,但不为占有。此后,受让人与出让人订立租赁合同的,占有权变更成立,占有权变更在后一合同生效时成立。此时,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似乎是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开始转移的,与所有权的变更无关。但事实上,所有权仍然是从占有权变更时开始转移的,只是因为之前的买卖合同已经约定,其效力与占有权的变更一致,所以一直“延续”,导致所有权从一开始的转移而不是在占有发生变化时的虚假。基于“具体违反抽象”原则,当自由协议的效力与占有权变更的效力相一致时,应当将其解释为占有权变更而不是合同协议。这样一来,在所有权转移方面,虽然具有“连续性”,但二者在当事人地位上却有较大差异。就让与人而言,抽象协议转让所有权时,其身份为未履行实际交付但已转让所有权的人,而占有权发生变化时,其身份为承租人;就让与人而言,取得所有权而未取得实际占有的人和出租人。当然,如果以前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所有权的转移,占有权的变更就更容易理解。在先租后买的情况下,租赁是基本关系,买卖是中介关系。一旦达成协议,所有权和租赁权将混合,所有权将吸收租赁权。这是一种简单的交付,不同于占有权变更。由此可见,所有权变更只有在所有权转移合同成立之前或与媒介关系同时成立时才存在,其时点取决于媒介关系的成立,或在基本关系成立之后或同时成立。占有变更与简易交付的区别在于其基本关系不同所产生的效力不同:占有变更的基本关系是所有权转移合同,简易交付是所有权以外的标的物的占有合同;占有变更导致权利的“分化”,简单交付导致权利的混合,最终导致所有权的归属。但是,即使同时成立,也属于共同合同而不是混合合同,因此不属于双重合同,相互独立。
占有变更简介:
如上所述,根植于占有变更的法律关系必须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例如,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质押关系或者借款关系是特定的。单纯的抽象修改,没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如约定“将来为受让人占有”,不具有修改的效力。具体占有媒介关系是否必须生效,即占有变更协议是否必须生效,存在不同的观点。否定理论认为,即使间接占有产生的合同无效,受让人也可以按照占有变更的规则取得所有权,但同时因合同无效而取得要求让与人返还的权利。既然占有变更需要以具体的占有-媒介关系为基础,当媒介关系无效时,就不应产生占有变更的效果,否则就等于承认了抽象的占有变更。
占有变更的基本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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