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护照包括三种类型的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而因私护照就是日常中国公民出国所使用的普通护照。
因公护照的颁发对象主要是公务人员。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以及其他经外交部批准可持用外交护照人员等。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部门县(处)级以上官员、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因公普通护照颁发给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机构中的其他人员,以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的因公出国人员。而因私护照的颁发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
因公护照颁发范围
1、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下因公临时出国人员。
2、除外商独资企业、私人企业以外的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经贸、科技等活动的人员。
3、参加各种非政府间国际学术组织和国外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中外学术团体、教育机构间互访的人员,单位派往国外讲学、任教和工作的人员。
4、民间组织的出国人员。
5、新闻机构出国人员。
6、出国演出或举办展览的人员。
7、出国参加比赛或训练人员。
8、国内远洋公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驻国外民间机构的人员。
11、到国外进修的中科院和工程院的院士、高等院校的校长、副校长及相当这一级别的人员(其余公派留学人员原则上持用因私护照)。
12、为执行科技合作协议,并持有《执行科技合作协议出国合作研究、进修人员登记表》(KW121表)的出国进修人员。
13、颁发护照机关认为需持因公普通护照的人员。
护照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过期即为无效护照,丧失法律证明效力。中国因私普通护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5年。从2007年开始一般都是10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三条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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