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巨大”的不可以;
“数额较大”情节轻微的可以。敲诈勒索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实施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在敲诈勒索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况下,被告人与被害人可以和解。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由相关单位和个人调解达成和解。
敲诈勒索罪是否能够和解,这个问题要看犯罪情节的严重和当事人是否愿意原谅犯罪人而定。,有些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的忏悔,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此类案件一般是民间纠纷所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侵犯公民人身权以及侵犯财产罪等,但不包括敲诈勒索罪。
一、应该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务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客观构成上讲,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意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
二、敲诈勒索罪如何量刑?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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