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让公安机关从中进行调解。当然,也可以通过民事自诉的方式追索。
一、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假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其推断为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主观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最终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2、有损害事实的结果。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于他人,在社会评价地位下降,或者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侵权人要具备在有主观过错的基础上,实施行为且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
3、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违法行为,是不合法的。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在违背自己的法定义务时,积极的造就损害事实的发生。降低他人在社会上的名誉,导致他人在社会的评价降低。比如有诽谤等。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当行为人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的造成了他人名誉受损,并且存在着损害事实的结果。一般说来,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确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侵犯名誉权的惩罚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侵权人正在实施侵权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
2、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害的前原有的状态。
3、消除影响。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侵权范围内,为被侵权人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
4、恢复名誉。是指在侵权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通常与消除影响相联系。
5、赔礼道歉。是指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对他人利益造成妨碍或者损害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不当性,对被侵权人表示歉意而请求对方原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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