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村民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因结婚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搬迁的;(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4)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2、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限额是多少?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和乡(镇、办事处)所在地,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及非乡(镇、办事处)所在地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用耕地一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以上规定限额。
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不能退出的,村集体组织可通过宅田挂钩办法扣减承包田。也可经市(区)政府批准,由村集体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至5元,直至退出为止。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土地开发复垦,不得挪作他用。
3、农村村民哪些情形不能申请使用宅基地?
农村村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非本村村民;(2)出卖、出租住房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又申请宅基地的;(3)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4)村内有空闲地又占用农用地的;(5)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6)其他不宜批准的。
4、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怎样办理手续?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手续:(1)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庄规划和当年宅基地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并予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将拟定建房户名单、位置、面积,报乡级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审查;(3)经乡级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同意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预审;(4)持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批准文件和《建筑规划用地许可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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