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体育局、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制止和纠正拆占体育场地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切实制止和纠正拆占体育场地设施的意见
(省体育局省建设厅2000年7月25日)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贵州省体育条例》,按照《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发〔1995〕14号)要求,不断加大投入,使全省体育场地建设有了较大发展。但由于历史、经济等方面的原因,我省体育场地不仅数量和人均占有面积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国人均占有体育场地面积为0.65平方米,我省为0.27平方米),而且现有的体育场地设施落后,条件简陋,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体育活动的需求,制约了我省体育事业的发展。今年以来,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拆占体育场地改建为广场、花园、商贸城等情况,这种势头若不有效遏制,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实施《体育法》、《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体育场地的规划、建设工作。
二、确因国家建设和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和调整体育场地用地性质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一定要坚持先行择地新建偿还的原则。
三、各地在今后的体育场地规划、建设中,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为人民群众创造出设施完善、环境优美、交通便捷的体育活动场所。
四、各地、州、市体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所属体育场地进行一次检查,对已经拆占体育场地挪作他用的,要审查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审核批准而擅自修建的,要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恢复体育场地原貌。
五、各地、州、市体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于2000年12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体育局、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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