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迁坟,包括迁移棺木、拾骨、骨灰盒的情况,补偿费用为每座坟墓六百五十元,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每座六百五十元到两千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娄底市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有棺坟迁移补偿按2500元/冢的标准计算;
二、无棺坟迁移补偿按1200元/冢的标准计算;
三、坛子坟迁移补偿按500元/坛的标准计算;
四、墓碑按300元/块的标准补偿;
五、四周无围挡的砖石、砖砼墓按1000元/座的标准增加补偿;有围挡的在20平方米以内的砖石、砖砼墓园按3000元/座的标准增加补偿;有围挡的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内的砖石、砖砼墓园按4000元/座的标准增加补偿;超过30平方米的砖石、砖砼墓园按5000元/座的标准增加补偿。
备注:
1、征收范围内的坟墓迁移前,用地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由坟主亲属将坟迁葬到指定地点,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补偿,逾期未迁的,由用地单位代为处理。
2、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执行本市殡葬改革制度,迁葬地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其报批和组织实施等相关费用由用地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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