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是教唆犯,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刑法分则规定以唆使、煽动作为实行行为的常见情形有:
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
4、妨害作证罪(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引诱卖淫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7、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证人的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妨碍作证和证人不愿意作证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很多时候证人可能想要出庭作证,想要把自己看到的听到的一些事情陈述给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但是犯罪嫌疑人却在私下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去阻碍证人正常的作证,阻碍作证的行为是符合教唆犯的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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