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法人不和不是解散的理由,且股东与法人不可能不合,股东是自然人,法人是一个组织。股东与法定代表人不和也不是法人解散的原因。法人解散的情形有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民法典没有规定股东与法人不和应不应该解散
不是,股东与法人不和不属于法人解散的事由,根据法律规定,法人解散的事由主要是以下几种:(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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