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对等的情况。那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第一,当您正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合同还未签订,那么可以与缔约方进行协商重新约定违约责任,并告知合同缔约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对方提供的合同中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您的责任,那么该条款时无效的;第二,当您已经签订完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发现该合同中合同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那么可以依据“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合同,注意撤销权的行使适用除斥期间,即自您知道或者应到知道起一年内有效。
一、合同不平等条款可否变更
合同不平等条款是可以变更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如果有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格式合同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法律对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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