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押金的性质是什么?
时间:2023-05-06 22:55:10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

押金的性质,在我国的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约定。租赁合同押金的功能在于:一是担保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造成损害,出租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二是由于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卫生费、物业费等费用在合同中一般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故这里的押金也是为了担保承租人未拖欠上述费用。因此,押金条款应当解释为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也是针对承租人迟延给付租金这个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律师补充:

押金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属于房东和租客意思自治的范畴,可以合意约定,这意味着租客租赁房屋时,可以与房东协商是否缴纳押金。债务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关于押金担保的范围,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来说,租赁、承包合同的担保范围是:

(1)租金、上缴的承包利润;

(2)租赁物、承包物的返还;

(3)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

在实践中,租客在合同约定情形下,可以主张返还押金,房东或房租租赁中介拒不返还押金,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馈,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一定要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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