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去年10月22日一大早,杨在曲沃县西常信用社用卡取了500元钱。由于着急去县城办事,杨忘了把卡从取款机取出。几乎在同一时间,王也去了这家信用社。
当天,王的朋友李,打电话向他借款,王说他需要去信用社取。于是,王开着车,拉着李一起去取钱。在信用社柜台,王-取了1万元给了李。接着,王又到ATM取钱。至于王在ATM上取了多少钱,李并不知情。王-取钱的时候,李一直在车旁等候。
王发现了杨遗留的卡,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点了取款键。第一次,王-取了1000元钱,后来,分别又取了1000元、2500元和1500元。
杨是11月4日一早发现银行卡不见了的,经过查询,发现银行卡里少了6000元,杨报了警。11月6日,王被公安机关传唤。之后,他供认,他分4次从卡里取了6000元钱。法院认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银行卡窃取他人银行卡内钱款,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解读】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实践中,某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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