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后允许转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权转让方式】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交换、转让等方式转让。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改变;
(三)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人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主体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权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转让、如何转让。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借口,单方解除合同、强迫承包人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划分“定额用地”和“责任用地”为由收回招标承包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债。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分包费、租金、出让金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的收入归承包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截留。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租赁、交换、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用转让方式的,应当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采用分包、租赁、交换等方式转让的,应当报用人单位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2)转让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和质量等级;
(3)转让期限和起止日期;(四)出让土地的用途;(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出让价款和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交换、转让方式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看完这些,不难发现土地承包后允许转包。土地承包后转包,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当然,转包也要遵守法律,办理必要的转包手续。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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