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据了解,出事员工所在的快递公司总部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员工季某有一天的系统查询量高达800多条,但季某是负责处理包裹投诉的办公室人员,按正常工作量,最忙碌时一天也只能查询处理200条左右的信息,如此“勤快”的查询实在不合常理,其可能存在什么问题。
公司随即找来季某询问,季某声称纯粹是出于工作需要,是给同事柏某帮忙。但在柏某的电脑中,公司发现了一份季某发给他的异常表格。与普通工作表格相比,这份表格上额外查询罗列出了几百个包裹收件人的电话。柏某知道瞒不住了,便如实承认了自己将用户信息卖给李某的事情。该快递公司立即报警,警方接到报警后很快将李某和柏某等人抓获。
【法律解读】
个人信息属于公民隐私权的范畴,隐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尊严,它属于名誉权性质。因此,泄露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构成名誉侵权。《民法典》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你和儿子等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信息使用人停止使用和赔偿损失。如果能够查清泄露者,也有权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这种行为会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了遏制这种危害行为,早在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就设立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上述犯罪进行了修改,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罪名也相应更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的规定,自然人和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
(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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