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最新高考组织作弊的,会构成组成作弊罪,对犯罪分子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试作弊行为的司法认定
作弊与舞弊是同义词,舞弊行为在《现代汉语词典》被界定为:“用欺诈的方式做违法乱纪或不合规定的事情,如考试舞弊等”,无论行为人采取传统的作弊手法或是现代的高科技手段,都应属于作弊中采取的欺诈方法范畴。据此,笔者认为,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则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欺诈方式做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其次,考试作弊行为可能发生的期间认定。行为人在整个考试及与其相关的活动中都有可能实施作弊行为,因而对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不局限于考前、考中和考后三个阶段。只要存在作弊行为,无论该考试过程是否结束,都应该按照犯罪来认定。
最后,考试作弊危害行为的认定。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体现行为人违法的意志因素并在其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动作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考前刺探、窃取试题,出售答案;考试中组织枪手替考,将拍照、誊抄试题带出考场;考后请托篡改分数等,这些都是行为人积极的作为,他们对作弊结果的追逐,体现出他们强烈的意志因素和社会危害性。也有的通过不作为形式来达到作弊的目的,主要发生在考生之外的其他人员,如监考老师发现存在作弊行为不履行监管而助考的,或是阅卷、评卷中配合他人作弊的渎职而助考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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