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基本养老保险
时间:2023-05-10 08:53:36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关专家解读《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于今年3月2日颁布实施,但很多市民仍对有关政策的变化不了解,并来电咨询。为此,记者昨天针对新《办法的政策变化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专家,请其对新《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参保范围扩大

原《办法参保对象主要为城镇职工,仅包含市区。新《办法适用范围扩大为整个哈尔滨市行政区域,既包括市区,也包括所辖县(市)。新《办法还将参保对象从企业职工扩大到个体劳动者、不需要办理执照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

新《办法还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须携带营业执照,其他个体业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区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即可。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代办单位发放。

做实个人账户

新《办法在不影响参保者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将个人账户规模由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新办法规定的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规模调整前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部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记账利息和运营收益。

调整个人账户比例的同时,新《办法改变了原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统一管理方式,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必须足额存储。

参保人死亡可退费

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未领取完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个体业者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或者余额,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出国人员可领养老金

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已经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个体劳动者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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