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游时杀人并不会判死刑,但梦游状态如何界定存在争议,具体内容如下。
1、梦游过程实施的行为,行为人无法控制和辩认自己的能力,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条件必须是意识支配下的行为,梦游状态是无意识情形,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但应当减轻处罚;
2、行为人梦游时候属于非清醒的状态,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具有主观的自制力,对其危害结果不存在希望或放任(法理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也不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法理上过失的两种形态),所以,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
3、梦游杀人的行为只能在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很难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公诉和审判机关的认同。首先要做的是要鉴定是否为真实的梦游杀人,如果是伪装的,一定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判处死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原发性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陷醉酒】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浙江鉴定一起罕见梦游者伤人事件
章官
梦游中持刀伤人,究竟要不要负刑事责任?日前,浙江首例此类案件中的涉案人员———河南青年童某经司法鉴定为:“意识障碍”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前日,童某被解除刑事拘留。事情发生在6月13日凌晨3时许,杭州西湖区留下镇福来旅馆。旅馆的王老板睡在大厅沙发上值夜班。熟睡中,他感到脖子一阵剧痛,惊醒后,一摸竟是满手的血。王老板慌忙起身,可是大厅四周一个人影也没有。他搜索到108房间门口时,发觉里面灯亮着,便冲了进去。突然,门后窜出一个黑影,手持一尺多长的水果刀刺中他的左胸……被打斗声惊醒的老板娘和周围邻居赶来将行凶者制服。杭州留下派出所对行凶者童某刑事拘留。据童某交代,他于6月10日来到杭州,在到飞来峰游玩后住进了福来旅馆,每天无所事事,均是睡觉。当民警问其深夜持刀行凶伤人一事时,童某回答均记忆不清。杭州留下派出所将童某带到浙江省精神卫生研究院进行了一系列测试。据悉,童某平时行为正常,但曾经有过梦游史。据专家介绍,半醒状态的梦游与一般意义的梦游有区别:一般的梦游患者最终自己会回到床上,而半醒状态的梦游在进行中意识开始清醒。专家分析案情,再向童某老家的家属了解以及对童某本人的反复测试,认为此次童某“作案”时正处于梦游状态,对自己的行为完全没有意识,属“意识障碍”,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司法鉴定,杭州西湖警方对童某解除了刑拘,在留下派出所的协调下,童某向王老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1.5万元了结此案。这起案例在精神卫生病史上实属罕见,也是浙江第一个梦游伤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例。
来源:重庆司法鉴定网/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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